原告千军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千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千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14日以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6年6月12日止,自2016年6月13日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累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剩余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马**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3日,被告马**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大写)...(本文书还有1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