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地坛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双方于2012年8月27日签订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1日,原告因宫颈癌就诊于被告处,治疗至2012年5月10日,病情没有好转反而加重,于2012年6月27日入住北京医院,行宫颈癌手术。原告认为被告在诊治其疾病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找到被告,被告要求原告到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双方于2012年8月27日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7640.47元,即在被告处治疗的医药费。2012年8月31日原告就诊于中国医科大学盛京医院,发现原告的宫颈癌己转移,进行放疗、化疗,造成双侧卵巢萎缩、无月经、无生育能力。2014年2月,经咨询有关专家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严...(本文书还有3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