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戴**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8)吉08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戴**及被上诉人人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2018)吉08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对上诉人的诉求予以立案。事实和理由:(2018)吉08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四)项规定,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上诉人的原审诉求。上诉人认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依《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洮北区人民法院立案管辖。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辩称,同意原审裁定,上诉人认为人保...(本文书还有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