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王**、杨**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平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王*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封平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车辆维修费14300元及车辆贬值损失40000元,共计543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日16时,被告王**驾驶豫b×××××号微型客车沿中牟县郑*大道行驶至郑*××与人文路交叉口时,与张建署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微型客车发生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严重受损。经**,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14300元。原告涉案车辆购买于2018年5月9日,该起事故给原告车辆造成贬值损失40000元。经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本文书还有2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