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岳**与被上诉人杜**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杜**于2013年8月16日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将杜**、岳**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一千六百万元中的200万元支付给杜**;2、本案诉讼费用由岳**承担。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2218号民事判决。岳**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岳**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69年11月30日,岳**与屈知妮登记结婚。1987年9月10日登封县王*岳爻保金煤矿注册成立。1991年岳**在经营煤矿期间,与在其矿上打工的杜**相识并同居,于1998年8月**日生育一子岳壮...(本文书还有1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