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与被上诉人郭**、原审被告韩**、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郭**于2013年1月4日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韩**、姚**返还原告彩礼款共计25000元,并返还“三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韩**、韩**、姚**承担。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韩**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郭**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韩**、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郭**与被告韩**经媒人郭志伟介绍相识,原、被告于20...(本文书还有1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