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因与被上诉人朱**、原审第三人龙井市东盛涌镇勇成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原审事实已经非常清晰。本案是上诉人由于被上诉人拖欠林地转包款而提起的给付之诉,不存在确认林地面积和林地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的说法。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作出裁定是错误的。2.上诉人交给被上诉人的林权证的面积204.62顷是经过林业局及县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面积,在这方面双方均没有异议。上诉人将其中的22公顷转包给了案外人,对此双方已经约定按每公顷一万元减出。合同中双方虽写了205.7公顷,林权证中所确定的数据204.62公顷,中间差1.08公顷,...(本文书还有1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