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卞**诉被告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委托代理人吕**、被告潘**委托代理人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卞**诉称:2013年8月30日6时10分许,被告潘**驾驶皖e******号两轮摩托车由祥盛路自北向南行驶,行经祥盛路民政局路段,两轮摩托车的前部与由祥盛路自西向东横过道路的原告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前部左侧发生接触,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即被送至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治疗于2013年10月6日出院。2014年3月5日,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评定,原告的伤情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三处十级伤残。本起事故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鸠江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潘**与原告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查被告保险公司为皖e******号两轮摩托车承保了交强险...(本文书还有3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