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武汉武钢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李**犯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召开庭前会议,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武钢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周*2及辩护人易*、被告单位武汉武钢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1、被告人李**及辩护人魏**、邓**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疑难、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9月6日报请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公诉机关于2017年12月19日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决定延期审理,于2018年1月22日恢复法庭审理。2018年3月20日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变更起诉决定书》,撤回对被告单位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单位武汉武钢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罪、串通投标罪的起诉。本院于20...(本文书还有20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