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和轩岩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和轩公司)诉被告湖北正康天然沥青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正康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罗*玲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并将被告反诉请求与原告本诉请求合并审理。本案于2018年7月16日、10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审理中,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本案诉讼。宣判前,原、被告双方申请本院对本案调解,请求给予60天调解期限。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同意。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即终止调解程序,并继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和轩...(本文书还有14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