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本院在执行黄**申请执行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黄**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8)豫1724执1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罗**开发自建位于正阳县,由东至西数第一套;由南至北数第五排,由东至西数第五套两间两层房屋(申请执行人黄**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两套房屋系罗**所有),并进行评估、拍卖。案外人驻马店市晟世华置业有限公司得知后,以该两套房屋系其开发所得、非本案被执行人财产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
另查明,2014年...(本文书还有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