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与被告丰都县商务局、丰都县龙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龙河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重庆市丰都县储备粮有限公司(储备粮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丰都县商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况**,被告龙河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储备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丰都县龙河镇住房(房权证号:房权证306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丰都县崇实粮油食品站)二间**楼一底砖混结构房屋和职工食堂的产权过户登记,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的养父在丰都县龙河镇原长岭乡粮站旁边留下的房屋一间内居室和半间耳房(厨房)被原长岭粮站和原长岭乡政府拆除,原告要求予以赔偿。二被告于2009年8月13日与原告达成《房屋赔偿协议书》,赔偿协议约定“二被告协商将原长岭粮站的职工住房(靠蚕茧站的一边)二间**楼一底(砖混结构)和职工食堂赔偿给原告。四至界限:东至公路,南至供销社石墙,西至粮站共墙,北至粮站共墙。被告龙河政府再补助人民币500元,加以往解决的1080元,共计1580元用于原告修建楼梯等费用补助”。
协议达成后,二被告并将约定的房屋交给原告居住管理。原告居住管理期间,多次要求二被告为原告办理原长岭粮站职工住房二间**楼一底(砖混结构)和职工食堂的房屋产权登记手...(本文书还有5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