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刘**提供白城市医院门诊诊断书及白城市医院证明各一份,证明刘**在白城市医院治疗三个月。
网通镇赉县分公司及人民财产人民财保长春广场支公司质证称,对医院证明无异议,对诊断书有异议,应以病历中诊断书为准。
经本院审查刘**在白城市医院出院记录、医院证明、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等材料,均显示刘**入院时间为2017年9月6日,出院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故原审认定其住院68天正确。
二审查明事实:刘**与人民财保长春广场支公司、网通镇赉县...(本文书还有45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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