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英联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英联公司于2009年10月29日登记成立,谢*系英联公司投资者,出资额为15万元,占总出资比例25%。英联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今一直未以任何方式向谢*分配利润,亦未向谢*公开其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谢*于2013年10月20日向英联公司申请查阅、复制英联公司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申请查阅英联公司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的会计账簿,英联公司于2013年10月26日收到谢*的申请后,以财务报表未整理为由回复谢*待2013年9月财务报表出来后才可查阅。2013年11月11日,谢*委托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向英联公司出具《律师函》,重申前述申请,英联公司未予回复。2013年12月5日,谢*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英联公司向谢*提供英联公司自2009年10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复制及...(本文书还有5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