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林**、原审被告许**、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5月10日,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中山市赢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12年6月16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12)中二法东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山市赢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林**支付货款140817.12元及利息。判决书送达后,中山市赢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朱*还于2012年8月9日以中山市赢通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法院主持下与林**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首期货款3万元。然而朱*于2012年7月9日将其所持有的中山市赢通电...(本文书还有3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