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2年7月8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荆*之妻张巧玲与汇基公司签订摊位使用协议,租用洋果区2号,上下两层共一套,使用期限自2012年7月27日至2014年7月26日,支付摊位定金20万元。2012年9月8日,双方又签订《摊位使用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使用期延长至2014年9月26日。2012年9月8日,荆*与郑州市大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后者给荆*提供并安装制冷设备,工程总造价82.5万元,施工期限为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2年10月20日,于2012年10月20日交于荆*验收,并于工程验收之日支付全部工程款项。2012年10月8日,荆*与洛阳延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对洋果区2号房屋进行装修,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226900元,施工期间从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1月30日。2013年2月19日,荆*从郭氏家具经营店订购办公家具,费用共计379050元。2013年4月29日,顾某租用了荆*的冷库存放香蕉,月租5000元,租金交至2013年10月份。之后马**带人告知顾某,市场已不属于汇基公司,强令租金不准交给荆*。自2013年11月起,顾某未再向荆*交纳租金。
二、2015年10月28日,根据他人安排,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1驾驶自己的豫a×××××号陕汽自卸货车将车停放在大中原水果市场西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驾驶自己的豫a×××××号陕汽自...(本文书还有5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