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符**、张**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符**、张**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35,148.23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9,000元(100元/天*90天)、营养费1,800元(40元/天*45天)、护理费1,850元(50元/天*37天)、鉴定费1,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20元/天*11天),上述共计50,968.2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符**与原告房屋共用水表和电表,双方曾就水电费事宜发生过纠纷。2017年5月25日,两被告因水电事宜前往原告家门口(北徐村九组**号门口)大声吵闹,与原告、原告丈夫孙*明及原告之子发生纠纷,两被告在争吵过程中故意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左手受伤,后原告向鲁汇派出所报警,并于当日前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医院就诊,至20...(本文书还有22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