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城师范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李**、杨**、郭*、杨**、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师范学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死者等人到现场后,上诉人单位工作人员检查、关闭室内电闸,并要求死者等人“只拿电脑机箱和显示器,电线不要动”,已经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提示义务。上诉人处置的废旧资产仅限于电脑机箱和显示器,搬走电脑也无需剪进户线,因此,上诉人根本无法预见死者会持无绝缘保护的剪刀剪进户线,死者不顾上诉人工作人员提示和处置资产的范围,擅自破坏不属于处置范围的进户线才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未履行注意和告知义务没有合法根据。上诉人与买方在资产处置协议中约定买方自行提货、自负风险,且处置资产不属于经营活动,上诉人仓库不是公共场所,故上诉人对死者根本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审判决认为上诉人工作人员未尽监管职责是毫无根据的错误认定。二、《吉林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本文书还有46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