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为与被告毛*、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起诉称:2008年8月1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2008年9月29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到同年10月30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分文未还。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10万元从2008年9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另10万元从200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原告为...(本文书还有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