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男,1972年12月**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一初字第00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委托代理人芮**、被上诉人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在原审中诉称:2003年2月,原告从刘*森处购得位于新市镇新市街道×××号的商住房**栋,并于2003年6月和2005年7月分别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告房屋位于原告的房屋南侧,中间相隔一条通道。2011年下半年,被告在未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在原告房屋南侧和被告房屋之间搭建了一彩钢瓦房,该彩钢瓦房的北墙与原告房屋的南墙紧贴,中间没有任何缝隙。该彩钢瓦房搭建后,不仅下雨天的噪音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家人的生活,而且该彩钢瓦房的排水直接顺着原告房屋的南墙渗漏而下,致使原告房屋的南墙内侧大面积受潮、发霉变黑。原告认为,...(本文书还有32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