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灏尔添焊接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斯来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斯来克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17年11月3日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美国原装进口aicotec铝焊丝217.8kg,货款共计11979元,交货地点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谢*环村西五路一巷8号;异议期限为货交厂内15个工作日内;被告保证产品是原装原厂产品,并提供产地证明及对应批次的材质证明书,质量达到跟现有客户使用同品牌同型号的焊接效果,质量不达标则原告有权退货。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货款11979元,被告通过物流发货给原告。原告将该批货物交付客户台山市金桥铝型材厂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11月1...(本文书还有1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