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钟吉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唐植伟参加的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合议庭成员变更为审判员陈*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光明、人民陪审员肖仪龙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5月3日、5月7日、6月20日、7月10日、8月31日五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丰公司支付工程款688700元,承担资金占用费266800元;2、判令被告天丰公司承担直接经济损失354257元;3、判令被告天丰公司承担合同违约金183500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天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天丰公司中标由石门县石南线新闫段公路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石门县冉闫公路s1标工程项目。12月7日,石门县石南线新闫段公路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天丰公司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了《石门县冉家坪至闫家溶公路工程合同协议书》。合同签订后,天丰公司以企业内部经营的方式转手给郭伏秋和文**两人合伙施工经营,两人按合同总造价的1.5%缴纳管理费。2013年5月12日,郭伏秋以项目负责人身份与彭**签订内部承包施工合同,将s1标项目的桥梁工程、排水工程、挡土墙工程以及圆管涵工程发包给彭**施工,工程用混凝土由项**提供。2014年9月,郭伏秋和文...(本文书还有5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