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李**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724民初****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该法条规定的是对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而进行的程序上的审查。而本案上诉人虽然之前提起过诉讼,但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在开庭审理前就主动撤诉,并没有生效裁判对上诉人的起诉进行实体审理。现因被上诉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完全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再...(本文书还有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