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韩**、原审被告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8民再****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韩**、原审被告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8民再****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韩**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案涉借款系其与韩*的借贷关系,韩**并非债权人;案涉借款已经偿还给韩*,王**不应再对借款二次清偿。
被上诉人韩**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石**未到庭,也未提交陈述意见。
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称:判令王**与石**共同偿还借款30...(本文书还有1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