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时代健康(北京)养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时代健康(北京)养老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5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0万元(暂估);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8日,被告与原告就“时代健康智能养老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时代健康智能养老,工程地点北京市平谷区,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安装**室外配套(道路、景*),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发包人违约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本文书还有1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