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王**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诉称,2017年6月24日上午7时许,被告哥哥王*炎用锄头挖原告屋后的阳沟坎子,原告发现后劝说无效后离开,原告丈夫郭定源出卖阻止时,王*炎与其发生肢体冲突。原告返回现场时,发现被告拿铁锹准备袭击郭定源,遂前去阻拦。在阻拦过程中,被告多次用铁锹及拳头殴打原告,致原告头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机构鉴定为轻微伤,原告在随州曾都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原告为阻止被告持械参与殴打他人,却反遭被告多次殴打。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的经济损失8426.0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王**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参与劝架,不可能主动攻击原告;原告的诉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事实是我在夺原告老公的凶器时,原告...(本文书还有12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