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勾**、勾**、勾**、勾**、勾**与被告长春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勾**及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长春市中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勾**、勾**、勾**、勾**、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8563.84元。其它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待本案司法鉴定后再确定赔偿金额;2.本案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勾**系死者齐**的丈夫,原告勾**、勾**、勾**、勾**系死者齐**的儿子。死者齐**,女,殁年76岁。于2017年11月4日因患左膝关节骨性关节炎、左胭窝肿物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1月10日被告为齐**进行了胭窝肿物切除手术。术后第二天下午,齐**出现心脏不适,由于被告抢救措施严重失误,导致齐**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侵害了死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该依法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127条及相关法律的规...(本文书还有3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