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良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968元、伙食费542元、劳保费116元,合计7626元;2、确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中良太仓”轮享有船舶优先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8年4月2日起,原告在被告中良公司所属“中良太仓”轮任职大厨,月工资9000元。原告在该轮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5月1日至5月24日期间的工资6968元及伙食费和劳保费。虽经原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支付。
被告中良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属实,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刘**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船员服务薄,2、“中良太仓”轮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适航证书,3、被告盖章确认的未付工资表。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本文书还有1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