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良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000元、伙食费2100元、劳保费450元,合计8550元;2、确认原告就上述债权对“中良太仓”轮享有船舶优先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8年4月2日起,原告在被告中良公司所属“中良太仓”轮任职见习水手,月工资2000元。原告在该轮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018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的工资6000元及伙食费和劳保费。虽经原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支付。
被告中良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属实,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原告李*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船员服务薄,2、“中良太仓”轮所有权登记证书、国籍证书、适航证书,3、被告盖章确认的未付工资表。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文书还有1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