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运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深圳市威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深圳市鸿达运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深圳市威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珊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鸿达运运输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赔偿孙**的金额为132075元(原判金额为264150元),并判决深圳市威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依照法律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一审法院在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支持护理为二人,显然错误;2.本案事故是因被上诉人深圳市威创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货物存在包装质量缺陷导致,其应当承担事故...(本文书还有3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