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3年12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安某、安某甲经预谋后,到登封市南环路诚信加油***小区西单元**楼,撬门进入被害人梅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500元。
2、2014年3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安某伙同宋某某(另案处理),到登封市嵩阳路与南环路交叉口锦绣花园**号楼**单元**楼东户,撬门进入被害人耿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350元。
3、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安某、安某甲伙同安某乙(另案处理)、安**(另案处理)携带万能钥匙、锡纸、地图等工具到平项山市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安某、安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梅某某、耿某甲的陈述;证人安某乙、安**、耿某乙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安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安某、安某甲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本文书还有2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