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杨*路街道办事处马头岗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杨*路办事处马头岗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撤销(2018)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刘**(刘*)的所有地上房子和附属物补偿款全部在被上诉人的账上,没有给刘**(刘*)任何补偿款,而是给刘**(刘*)置换一所房子和宅基地即涉案的八排十九号房子和宅基地;二、刘**提供了1991年12月10日的地籍调查确权发证处理决定载明:经核实刘**(刘*)在本村占集体土地0.25亩,准许登记,并报区政府批准,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在1992年4月13日,被上诉人出具证明一份,主要载明:原户主刘*妮现改为刘*林,刘*是刘**的小名,本户主和刘*...(本文书还有44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