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78年12月**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女,1972年11月**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河南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杨*、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交通银行河南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到庭参加询问,被上诉人杨*、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交通银行河南分行上诉请求:1.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由赵*、杨*共同偿还交通银行河南分行贷款利息88782.42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3月1日,自2018年5月2日起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偿还完毕为止,含罚息、复利,复利包括未还利息复利和已还利息复利)。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贷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文书还有2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