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2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2004年8月**日生育一女儿杨*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家庭事务大多都是由原告处理,被告经**原告大吵大闹,置多年夫妻感情于不顾,被告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杨*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同意离婚;2、婚生女儿杨*甲由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照顾女方利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是结婚证一份...(本文书还有19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