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世纪卓越公司)、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以下称亚马逊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林**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林**因在亚马逊公司、世纪卓越公司经营的网站购物信息被泄露,导致电信诈骗,亚马逊公司、世纪卓越公司网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漏洞,亚马逊公司、世纪卓越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林**财产损失,双方之间属于合同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因此,本案应当依据庭审中的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判,而非以应移送刑事为由予以驳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亚马逊公司、世纪卓越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本文书还有9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