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天津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泰捷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泰捷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乐视网天津公司委托代理人陆**、泰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视网天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泰捷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涉案电影《金陵十三钗》独占专有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享有维权的权利。泰捷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经营的“泰捷视频”电视播放软件传播了涉案电影,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
泰捷公司辩称,乐视网天津公司对涉案电影的权利已于2018年2月15日到期,现其原告主体不适格。涉案电影并非是热播影片,乐视网天津公司主张的经济赔偿和合理支出过高且无依据。涉案电影来源于腾讯,我公司仅提供了链接服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涉案作品片尾署名“©2011,***.,lt...(本文书还有13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