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鞍山精艺机械制造厂(以下简称精艺制造厂)与被上诉人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8)皖05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精艺制造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精艺制造厂不支付张**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张腊根将钢结构建设工程发包给了徐登辉,徐登辉承接该工程后,将其中电焊业务交由胡晓平承揽,胡晓平又雇佣张**为其工作,故张腊根及精艺制造厂与张**之间均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张**辩称:双方的劳动关系及工伤已经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故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合法,应予维持。
精艺制造厂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精艺制造厂不支付张**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在精艺制造厂从事厂房建造施工中的电焊工工...(本文书还有21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