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河南新恒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新恒通公司)、登封市君召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君召乡政府)侵权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法定代理人张**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河南新恒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被告君召乡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2月,被告河南新恒通公司承包了被告君召乡政府的乡村公路工程,2012年4月2日下午,原告在经过被告河南新恒通公司施工路段时,坠入被告的施工料场,导致原告头部等多处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被告河南新恒通公司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后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及其他费用,从原告受伤到现在原告用去医疗费数万元,现在原告面瘫,无法治愈。原告认为,被告河南新恒通公司的施工路段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才导致原告受伤,其存在过错,被告君召乡政府为施工路段的实际受益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补课费等共计2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河南新恒通公司辩称:原告所受伤害,系原告自身及原告的监护人的过错所造成的,与被告河南新恒通公司没有关联性,河南新恒通公司在该次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不...(本文书还有5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