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华润武钢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被告华润武钢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检查、治疗××已支付的费用4,219.90元(2015年1,306.20元、2016年1,295.01元、2017年964.73元、2018年654.96元);2、判令被告对原告以后为检查、治疗××所需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复印诉讼材料而支出的费用67元;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1994年1月原告因患胆结石症在被告处治疗,被告对原告施行胆囊切除术,手术中被告给原告输入血液。2004年7月原告经武汉同济医院诊断患有慢性丙型××,为医治××原告到被告等医院进行检查、治疗。2004年8月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检查、治疗××已支付的费用及以后所需的费用。该案经一审、...(本文书还有2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