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1、孙*诉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以下简称空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户传朝、杨*,被告空军总医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张*1、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空军总医院赔偿:医疗费42135.78元、护理费13260元、住宿费4210元、交通费16299.2元、营养费18988.8元、误工费65733.2元、住院伙食补助...(本文书还有9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