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淄博渔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渔洋劳务)、北大医疗淄博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淄博渔洋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魏*,被告北大医疗淄博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北大医疗淄博医院有限公司补发2015年7月工资1,962.4元;2、要求被告北大医疗淄博医院有限公司补发2016年3、4、5、6、10、11、12月工资25,913元;3、要求被告北大医疗淄博医院有限公司支付非法扣除原告工资1,037元;4、要求被告北大医疗淄博医院有限公司支付2,000元更名搬家费;5、要求被告北大医疗淄博医院有限公司支付因考勤失误少发的工资1,000元;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原告与被告淄博渔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被告北大医疗淄博医院有限公司处从事护理...(本文书还有2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