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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江**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案例类型:刑事裁定书
  • 案号(2018)渝01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9-02
  •  
  • 【案例概要】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

    2013年上半年,在朗晴广场进行物管公司竞标过程中,江**利用其担任业委会主任,负责业委会日常事务的职权,帮助雷*、牟*经营的辉洲公司中标,并于2013年4月18日收受雷*、牟*给予的好处费18万元。

    2013年7月至2016年7月,江**在辉洲公司经营朗晴广场物业服务项目期间,利用其担任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以邓某、李*1的名义与辉洲公司签订协议,每月以“物业顾问费”、“广告收益”等名义收取辉洲公司雷*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760350.2元。

    二、职务侵占事实。

    2014年2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江**在辉洲公司经营朗晴广场物业服务项目期间,利用其担任业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与雷*、牟*达成协议,以辉洲公司虚列经营成本的方式,每月从朗晴广场的公共区域广告经营收益中扣除1.6万元作为“业委会津贴”,其余的收益按照辉洲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正常分成协议进行分成,江**共计收取上述“业委会津贴”28.8万元。

    2017年5月22日,江**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本文书还有3212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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