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另查明,2016年7月19日4时许,被告人戚**被临汾市曲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同日16时许,移交至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坞城责任区刑警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戚**系被抓获归案。
2、被害人李*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实,2005年9月27日,我来太原办煤矿采矿许可证,到太原后我找见朋友李*2,李*2带我去了他家,李*2知道我办理采矿证,就说他给我介绍个人,这个人叫戚**,人力资源挺强,省委省政府都挺给他面子,戚**是白清才省长的秘书,白清才调走了,戚**没走,现在下海了是个律师,后李*2打电话把戚**叫到他家。戚**来后李*2给我们介绍了,戚**对我说想办煤矿采矿证需要300万人民币,我说300万人民币我就不办了,要是150万人民币我就办,戚**说就这样吧,我为了还李*2老哥的情就150万给你办采矿证吧,我们谈好后我就走了。李*2给我打电话(2005年10月5日上午)说中午咱们和戚**见面,中午没见面,下午见面后在李*2家,戚**让我2005年10月7日把钱准备好给他,我说我分批给他,戚**又说让我10月7日给他准备50万,我说10月7日害怕准备不好,最好10月8日给他50万元,戚**说不行,必须10月7日给他钱给我办采矿证...(本文书还有49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