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徐某1、被告徐某2(以下简称姓名)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某1、徐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八间房北站**号楼某某室归马*所有,由马*支付徐某1、徐某2补偿款164万元;2、判令徐某1、徐某2返还我存款139256.14元。事实和理由,马*与徐某4为再婚夫妻关系,马*与徐某1、徐某2系继母子女关系。1986年10月27日,马*与徐某4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八间房北站**号楼某某室。2016年5月2日,徐某4去世。现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
徐某1、徐某2辩称,我们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本文书还有1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