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于**罚金一案,案外人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被执行人于**于2014年11月初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被元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7年2、3月间,案外人因检查出子宫肌瘤、盆腔有异物,且流血不止,医院初步考虑有恶性肿瘤的可能。为了治疗这些疾病,我的兄弟姐妹及朋友共同给我凑了8万元,再加上我自己还有一些积蓄一共凑了10万元。考虑到我的病不知道能够治到什么结果,为了保证我和我孩子将来的生活,在2017年8月2日,我使用我正在服刑的丈夫于**的身份证,以于**的名义到丹东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将上述10万元款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存入了这个账户。2018年8月初,我从银行了解到上述款项被元宝法院作为于**的执行款予以冻结。对于这一冻结措施我认为不合理,理由为这些钱不是于**的财产,被冻...(本文书还有1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