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胡**(原武陵区自由空间量贩酒吧经营者)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0702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之女肖某某于2016年6月入职原武陵区自由空间量贩酒吧(以下简称自由空间酒吧),担任气氛部经理一职,主要工作职责是利用自身的人脉关系,自主邀请自己的亲朋好友去酒吧散台免费喝酒以制造氛围、拓展业务。2016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肖某某在酒吧喝酒后离开酒吧。次日中午12时许,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水上派出所接一名钓鱼人报警称在沅江河边(武陵阁河段)钓鱼时,发现一具尸体。该所接警后赶赴现场,打捞起一具女尸,查明死者身份为肖某某。2016年9月26日,经武陵区府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自由空间酒吧自愿出于人道主义,先行垫付肖某某家属丧葬费30000元,家属方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干扰酒吧的正常经营活动。事后,李**方委托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对肖某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死者...(本文书还有44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