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蔡*、郑州锦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家天下分公司(以下简称锦居家天下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被告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锦居家天下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蔡*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返还已经收取原告的定金损失3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蔡*赔偿原告支付的按揭手续费损失16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蔡**原告承担违约金108000元(含双倍定金30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蔡*赔偿原告因被告房屋再次转让他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70000元;5.依法判令被告郑州锦居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家天下分公司对以上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14日,原告与二被告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该合同三方签署,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合同,被告蔡*将位于中原区××*花园××楼××单元××东户建筑面积164.84平方米的成套住宅(郑*权证字第11010349**)价格为1080000元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定金30000元,并向按揭银行缴纳了按揭手续费16000元。同时,原告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于2016年9月19日办齐了银行认可的买房按揭全部手续并交给了银行等待审批,三天后银行告知被告蔡*的户口信息有瑕疵不合格,审批没有通过,由于被告故意不再补正户口信息,此后银行无法再次审查审批。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2款“甲乙双方于签订本合同后,应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第十...(本文书还有68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