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山市海成灯饰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成灯饰玻璃公司)不服被上诉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中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贾**人力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贾**于2008年2月28日入职海成灯饰玻璃公司的烤弯部,至2016年3月31日与海成灯饰玻璃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3月16日贾**经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后,于2016年4月1日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做体检,并于2016年4月28日申请职业病诊断,2017年7月6日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确诊为职业性矽肺叁期。
2017年7月19日,贾**就其所患职业性矽肺叁期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的健康体检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学检查诊断材料、职业病诊断有关处理通知书(3份)、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仲裁裁决书等材料。市人社局受理申请后,向海成灯饰玻璃公司送达了工伤认定...(本文书还有4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