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县政府提出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被上诉人众望公司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众望公司与刘**的关系是否查明以及一审是否在这节事实上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在刘**未到庭情况下缺席判决,是否存在程序违法;三、一审判决上诉人对合理费用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众望公司就其主张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提供了整套设计的原始稿、创意说明及素材,同时对于随刘**去实地考察、与使用方的创意沟通等陈述与县政府方的陈述能够印证,同时本案在本院原二审审理中国华公司曾提出其自行设计涉案作品并享有著作权,但是国华公司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上诉人众望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上诉人提...(本文书还有1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