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达思宇与被告北京超能宇恒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能宇恒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志钢、达思宇与被告超能宇恒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达志钢及达思宇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超能宇恒公司向我二人返还倪*荣丧葬费5000元;2、超能宇恒公司向我二人返还倪*荣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39331.28元;3、超能宇恒公司支付上述两笔费用的利息。庭审中,达志钢与达思宇放弃上述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倪*荣系达志钢之妻、达思宇之母,于1991年入职超能宇恒公司,2015年病退,2017年6月21日病逝。倪*荣的丧葬费及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社保局已在2017年7月打入超能宇恒公司账户,至今已经有一年之久,起初超能宇恒公司负责人以要达志钢与倪*荣结婚证为由一直...(本文书还有1164字未显示)